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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不断加强新闻出版局的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三个等级。
一、保密组织及职责
1.市新闻出版局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研究确定一名副局长担任,负责全局的保密工作,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各处(室)指定1名负责同志担任保密员。局办公室秘书任保密干事。
2.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布置、检查工作。
3.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责任制
(1)组长对新闻出版局保密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组织对上级保密工作文件的贯彻执行,组织安排保密工作的重大活动和组织对违反保密纪律和失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2)副组长负责保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例会准备和日常保密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保密员职责是向本处(室)工作人员宣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做好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本部门文件的登记、传递、清退、归档和定密审查工作;负责本部门保密检查和泄密事件的查处。
4.局机要室、人事档案室和文书档案室定为重点保密岗位。
二、文件保密
1、凡市新闻出版局制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必须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划密的责任和程序是:拟稿人提出意见,部门保密员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局长批准。
2、秘密级以上文件的收发、传阅、保管,由办公室秘书负责,不得丢失。
3、未经请示批准,不得随意复印、转发秘密文件。复印、转发机密文件资料,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局长批准;绝密文件资料须经原定密单位同意,否则不得复印摘抄。批准复印的文件资料不得改变原有密级和保密期限,经办人应做好编号、登记、收回和销毁工作。
4、机密、绝密文件资料要严格限定传阅范围,传阅完毕要及时清退归档,不得带出机关,传阅文件要妥善存放。
5、由于工作需要借阅绝密文件档案,需经分管局长批准;借阅机密、秘密文件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6、记载涉及国家机密内容的笔记本,使用人要妥善保管,最后交档案室统一处理。
7、起草对外散发的文件资料,向新闻单位提供信息报导,不得引用政府没有公开的机密统计资料和引用涉及省、市主要领导人内部讲话的内容。
8、对市新闻出版局制定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局保密干事要定期检查审核,发现划密不当有权及时纠正。
9、销毁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必须造册登记,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局长批准,到指定单位、地点销毁,并有两名以上机要人员监销,不得当废纸出售。
三、会议保密
1、市新闻出版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讨论的涉及机密的问题,在未正式决定和宣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2、会议的议题及列入会议讨论的材料和记录本,必须完整地立卷归档,不得丢失。
3、市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均要交办公室收文登记,个人不得保存或销毁。
4、查阅会议记录,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四、机要通讯保密
1、机要文件递送必须专人负责,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防止传递中丢失和泄密。
2、向外发送机密文件,必须密封,标明密级,通过机要局寄发,不许在普通邮局邮寄。
3、收发带有密级的电子文档,必须严格按照西安市政府网络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随意使用未经批准的个人邮箱进行收发。
4、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遵守国家保密纪律、法规,严守国家机密。不在家属亲友中、公共场合中、书信中、电话中、电子邮件中谈论国家机密。若发生泄密事件,部门及责任人应主动汇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严禁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携带和寄送到境外。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论文,不许携带或寄往境外。
6、对外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中,遵守国家工作人员有关保密规定,交流和参观路线等内容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或接待单位的保密部门批准,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五、打印文件保密
1、打印带有密级的文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2、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打印、校对、装订,其他人员不得翻看、打听。
3、打印的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不准多印自留。打印完的废页,应妥善保管,按规定销毁。
4、打印、校对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准私自传阅,不准将未正式公布的文件内容外传、扩散。
六、保密教育和检查
1、保密领导小组及各处(室)负责人应经常向干部进行保密教育,共同学习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密问题的规定,熟悉保密范围、法规和划分密级的有关规定。
2、每逢元旦、“五一”、“十一”前夕进行例行保密检查。处(室)自查,领导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须限期解决。发现失密坚持“三不放过”,即责任不清不放过;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解决措施不放过。
3、保密工作要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对保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处(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泄露国家机密的人员视其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泄露而不补救、不报告的行为均以违反保密纪律论处。
七、本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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