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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告 示 |
| 视 点 评 论 |
| 行 风 建 设 |
| 行 业 快 讯 |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财产,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人人爱护国有财产的思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对现有国有资产(包括交通工具、各种专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进行认真清理登记,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薄,并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二、购置财产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处(室)如需要自行购置的办公用品及各类耗材,总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需经由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后方可采购;属专控商品范围的必须经由办公室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政府统一采购。 三、物品购回后,须先经办公室登记,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分发到各处(室)使用。 四、处室需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管理。财产凡损坏或丢失,需及时报知局办公室,经局党组研究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因工作需要分配给部门或个人的财产及专用设备,部门或个人只有使用权,保管权,没有调剂权和借出权,更不能随意作价处理,违者将严肃处理。 六、对专用设备的使用,使用人员应做到定期保养,若有故障及时维护;各类办公耗材的购置、使用,须在局办公室的管理下统一进行。 七、各处(室)或个人确因公需借用局专用设备的,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开据借用凭证方可办理。使用过程中要爱护、保管好所借物品,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八、机关人员调出本单位时,应主动交清本人使用和保管的财产,不得擅自处理。岗位调整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并将财产变更情况及时报局办公室。 九、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十、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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