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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正确评价局机关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我局公务员考核工作,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管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西安市人事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实施的组织机构
成立西安市新闻出版局公务员考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王新民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李森虎、陆鹏、张广学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罗娅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的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二、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 考核的对象
考核对象为局机关处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二)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在此基础上,对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侧重考核政治素质、思想品德、政策水平、协调能力、民主作风,以及下属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调动和发挥等情况。对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考核分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外,侧重考核与其他成员的配合协作、组织观念、参谋助手作用和负责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
(三)考核的结果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具体条件和标准依据《西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四)优秀等次名额的确定。
根据西安市综合目标考评办对我局上年度综合目标考评的三个等次优秀、良好、一般以下评定优秀等次的比例,分别按20%、18%、15%掌握。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的方法
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
(二)考核的程序
1、机关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写出书面总结,处级领导干部在局机关大会上述职,一般干部在本处(室)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处级领导干部的审核由主管局长负责,一般干部的审核由本处(室)负责人负责;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按规定在机关公示,公示期为7天;
4、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新民或者授权的局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签署意见,考核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6、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需在机关大会上进行民主测评;
7、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述。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其它事宜
(一)局机关调任、转任和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我局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前的情况,参考转业鉴定,如无问题,当年定为称职等次;
(二)挂职锻炼、专项帮扶、公派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服务单位或所学习单位提供情况,在局机关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三)全年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五个月,或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四)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五)对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六)对受处分的人员,按照《西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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