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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文体局: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6日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08年3月20日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公布,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市规范复印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法规文件,请各区县认真遵照执行。现就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实施《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复印业日常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各区县文体局是各自行政区内复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组织复印业从业人员进行学习,使其了解《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守法经营。 2. 各区县文体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和《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要求,对辖区内复印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建立复印业经营单位的管理档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复印行业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复印业的经营活动。并加强对复印业经营单位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3. 各区县文体局要按照《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和《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对从事复印经营的许可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核发许可证。 在落实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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